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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学院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管理规定
2019-09-17 11:24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监督机制,进一步规范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心,确保设备的合理利用,提高实验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特制定管理规定如下:

 

一、实验教学仪器设备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即学院由一名副院长分管,教务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各系由一名副主任分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实验室主任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二、各院原则上要保证实验室和管理人员的稳定,不经教务处同意,并报主管校长批准,不得随意增减、合并实验室及调整实验管理人员。凡实验室调整、管理人员更换,必须办理移交手续。交接双方要在教务处监督下进行帐务核对和档案资料的交接。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对所管的实验教学仪器设备,一律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三种帐册。并严格按教务处开出的设备入库单分别入帐,入库单、设备说明书等资料要入档。

 

四、实验室所有 10万元以上设备,必须按单台建立档案,记录设备的购置年限、产地、价格、配套部件、经手人、说明书和技术资料份数、使用情况(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员、损坏需维修部件、维修人等情况)。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计算机、精密贵重仪器等设备,非维修技术人员不准随意拆卸、维修。维修技术人员开机检查必须做好记录。对 10万元以上的精密仪器要列出操作程序张贴在实验室适当位置。管理人员必须保持设备整洁,室内物品存放有序,电气设备要定期通电、预热,确保电路畅通,保持仪器、设备完好。

 

五、根据学校总体规划,每年增购设备,必须由各院按各实验室所承担实验项目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设备附件等拿出购置计划,并附可行性报告,经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根据教学计划、实验教学大纲,按照优化配置的原则进行综合平衡,报学院领导审定。

 

六、各院按学校确定的购置计划,由院分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任、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察,选择能确保履行仪器设备安装、调试、索赔、保修义务,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采用货比三家的办法,将考察情况报物资设备处,物资设备处根据上报的情况,会同院设备购置小组其他成员进行二次复议,并结合掌握的其它厂家情况与厂家进行拟标、发标、洽谈,确定最终厂家、最终价格,并于厂家签订供货合同。对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组织购前的专家论证,确定购置方案,避免盲目和出现局域性的重复购置。

 

七、物资到货后,由各院通知教务处和物资设备处,及时组织系领导、有关专家、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数量、型号、附件、性能指标、技术资料等,由相关系写出验收报告,参加人员共同签字认可,交付实验室指定人员管理。各系项目负责人将合同、验收报告、入库单、货物发票整理好,到财务处办理有关付款手续。验收后的仪器设备凭入库单在教务处、物资设备处及使用部门立即入帐并建卡管理。

 

八、教务处、物资设备处每学期进行一次普查、核对。包括:帐册设置和记录、原始资料的管理、设备数量、日常维修、实验开出率、设备完好率、设备利用率、责任落实等情况,并对价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参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内容进行审核。确保帐物相符,物尽其用。

 

九、检查中如发现长期不用的设备,教务处、物资设备处要进行统一调配,做到合理流动,所有设备不经学院批准,不准对外租借、任意转移,更不能公物私化。进行教学、科研以外的服务,包括跨部门的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必须报主管院长批准,按教务处下发的豫城专字(2000)97号《实验室对外有偿服务管理办法》实行。对实验教学的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和维护,做到使用、维护并重,使用中发现仪器设备损坏,应及时写明原因、损坏部位、程度等,经系主管主任、实验室主任签字报教务处,视情况确定维修事宜;学生损坏实验仪器设备应按学院下发的《学生损坏实验仪器设备赔偿的管理规定》处理,为保证正常教学,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尽快的恢复使用,并加强修复验收。低值耐用物品必须交旧换新。因设备落后、无零配件或无维修价值需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各系提交报废申请,教务处和物资处组织有关人员审议,提出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纳入学院年度设备经费。

 

十、学院应加强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培训。有计划的进行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制订考核制度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保持从业人员的稳定,增强责任心。

 

十一、建立年终管理评审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遵守报损报废制度等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实验室和管理人员进行表彰。

 

以上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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